2007年4月3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提前上班致伤是否属于工伤
  刘先生问:我所在的企业规定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整。前不久,我提前了一刻钟左右到公司。上班铃响前在车间更换工作服时,工作服下摆不慎碰到车床上的一把老虎钳,老虎钳掉落砸在我的右脚背上,导致骨折。我为此向企业领导提出工伤补偿请求,而企业领导认为我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和工作时间内造成人身伤害的,不符合工伤条件。问:提前上班致伤,是否属于工伤?
  本报作答:首先,对工作时间不宜作狭义、机械、简单的理解。工作时间可以包括劳动时间,也包括劳动准备时间。其次,你提前上班并没有违反企业的相关规定,企业关于上班时间的规定也并没有禁止提前上班。因此,你提前上班。并在劳动场所内从事与生产有关的预备性工作,由此受到相关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。